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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

信息来源于:辉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11/24
一、办理新生儿落户
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派出所包委民警签发的出生落户通知书,新生儿父母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无“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填“出生未落户人员落户审批表”,报指导科审批。
二、办理注销户口
入伍注销:凭批准出国通知书(复印件);户口本;本人身份证。
死亡注销:公民死亡在一周内由家属持医院《死亡证明书》或《尸体火化证明》或指导科及责任民警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户口本;死者身份证。
三、办理迁入户口
迁入,市外迁入及农村迁往城市的,凭局指导科签发的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被投告人户口本;本人身份证;近期身份证照片3张。乡与乡间迁入,要有拟迁入地村级接收证明,市区间迁入要有房照入租借房手续。
复员退伍,已分配工作的,凭市安置办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劳动局的《固定工人调配证》、《工作接收单位介绍信》;已参军注销的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参军注销户口证明,外市县异地安置到我市落户的,还需凭指导科准迁证。没有分配工作的,凭《复员、退伍军人回乡介绍信》(指农村户口),已参军注销的户口本,经查阅属实后给予恢复户口,对没分配工作的,不允许离开原户口所在地到异地落户。
大中专毕业,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不允许异地落户,特殊情况需异地落户的需经指导科审批。
出国归来人员,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的凭归国人员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恢复户口,不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的,需凭出国护照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指导科审批后方可落户。
工作调转,凭劳动局或人事局调令,或工作调转审批表、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本、身份证、随迁家属户口性质证明等到市局指导科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上述人员均需经责任民警调查签属确在此居住意见后,方可给予落户。
四、办理迁出户口
迁出:凭户口本、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证明或指导科的准迁证、入学通知书等。
分户:离婚分户的,凭《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户口本。结婚分户的,凭《结婚证》;《房照》或《租、借房手续》。
五、变更更正: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十八周岁以下的由父母或收养人提出申请变更;十八周岁以上的需由本人早请变更,填写“户口项目变理、更证审批表”,派出所责任民警、怕长签字后报指导科审批。
(一)更名:学生要求改名字的需学籍卡复印件;在职的职工要求变更名字的需要作档案复印件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更姓:1、父母离婚或你已故,子女要求随母性的,需要父母离婚判决书或父死亡证明书;父母双方的协议书;公证书。2、随母改嫁要求更求更改为继你姓的,需原父母离婚证书(或父死亡证明),母与继父结婚证书,原父、更正本人和继父三方达成更姓协议书、公证书。3、收养的子女要求更姓的,需凭公证处的公正书或收养证;如已经公证后反悔的,需重新公证。
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三)变更年龄:如确属户籍人员工作中写错,必需有原始依据,报指导科审批,否则一律不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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