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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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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2034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自然环境、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2  规范性引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T 4789.1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产气荚膜梭菌检验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CJ/T148 城市供水  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范围,即包括吉林省蛟河市、桦甸市、磐石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临江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江源县、靖宇县、抚松县、敦化市、安图县、和龙市、龙井市和汪清县共16个市、县,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Jilin Changbaishan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在第3章规定的范围内,在第5章背景条件下,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人工揭露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有益于人体健康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地下矿泉水。除了本标准允许的处理外,无任何其他处理。

5  自然环境

本区域多年平均降水量为500mm1400mm,多年平均蒸发量为950mm1350mm。森林覆盖率60%以上。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赋存于元古界碳酸盐岩类、中生界中酸性火山岩类和碎屑岩类、新生界中基性火山岩类和碎屑岩类原生孔洞、孔隙和构造裂隙中,出露于火山熔岩台地及山间盆、谷地中。

6  技术要求

6.1  水源

6.1.1  水源评价

除应符合GB 8537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6.1.1.1  应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丰、平、枯水期(采样时间间隔约4个月)水质检验报告(按附录C填写)。其主要成分(溶解性总固体、K+Na+Ca2+Mg2+HCO3-SO42-Cl-)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水化学类型不改变;当上述某一成分低于10mg/L时,其含量变化范围可不超过40%。所有水质检验结果均应符合6.3的要求。

6.1.1.2  以枯水期的最小流量或涌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含锂、锌、碘化物和游离二氧化碳型矿泉水水源的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m3/d,其他类型矿泉水源的允许开采量应大于300m3/d

6.1.1.3  水源开发,应进行水位、水温、水质、水量的长期动态监测,建立监测档案。

6.1.1.4  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6.1.2  水源地卫生防护

水源地应设立卫生防护扩展区,并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卫生防护区应符合下述要求。

6.1.2.1  严格保护区。在泉、井(孔)外围半径30m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取水点应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

6.1.2.2   限制区。在严格保护区外围不小于6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6.1.2.3  准防护区。其范围应根据矿泉水水源的补给条件而定。准防护区内禁止建设各种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不得使用污水灌溉农田,合理并控制使用化肥和农药。禁止建设居民区、度假区和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炼油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禁止毁林开荒,保护好生态植被。

6.2  开采、处理和加工

应符合GB16330的规定。

6.2.1  开采

6.2.1.1  饮用天然矿泉水开采时,其水位、水温、水量应保持相对稳定,水位(水压)不得出现持续下降。

6.2.1.2  开采时应保护水源免受污染,并保持水质的原始特征。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条件下进行开采和灌装。

6.2.2  处理和加工

6.2.2.1  在不改变矿泉水基本特征和主要成分的条件下,允许曝气、倾析和过滤处理。

6.2.2.2  允许通过物理方法去除二氧化碳,或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加入符合食品添加剂要求的二氧化碳。

6.2.2.3  除上述处理外,饮用天然矿泉水不得采用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不得添加其他物质。

6.2.2.4  禁止用容器将矿泉水原水运至异地灌装。

6.2.2.5  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3  水质

6.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感官要求

  

  

色度/           

5,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1

嗅和味

具有矿泉水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有其他异物

6.3.2  理化要求

6.3.2.1  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2  界限指标       单位为毫克每升

  

  

0.20

 

2 (续)

  

  

           

0.20(含量在0.20mg/L0.40mg/L时,水温应在25以上)

锌      ≥

0.20

碘化物    ≥

0.20

偏硅酸    ≥

25.0(含量在25.0mg/L30.0mg/L时,水温应在25以上)

游离二氧化碳 ≥

500

溶解性总固体 ≥

1000

6.3.2.2  限量指标

各项限量指标均符合表3的规定。

3  限量指标

 

 

/mg/L)         <

5.0

/mg/L)         <

5.0

碘化物/mg/L)       <

0.50

/mg/L)         <

1.0

/mg/L)         <

0.01

a/mg/L)         

0.005

/mg/L               

200

/mg/L)         <

0.2

/mg/L)         <

0.005

/mg/L)         <

0.50

/mg/L)         <

0.50

 

3(续)

 

 

/mg/L)         <

0.001

/mg/L)         <

0.5

/mg/L)         <

0.001

铬(Cr6+/mg/L)     <

0.01

/mg/L)         <

0.005

/mg/L)         <

0.0005

/mg/L)         <

0.01

/mg/L)         <

0.05

/mg/L)         <

0.01

硝酸盐(以NO-3计)/mg/L

10

硫化物(以HS-计)/mg/L  

0.02

硫酸盐(以SO2-4计)/mg/L

100

氟化物(以F-计)/mg/L)   

1.50

耗氧量(以O2计)/mg/L)  <

3.0

226镭放射性/mg/L)     <

0.50

a为选择性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6.3.2.3  污染物指标

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应符合表4的规定。

 

4  污染物指标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0.002

氰化物(以CN-计)/mg/L    

0.002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0.005

四氯化碳a/mg/L             

0.001

六六六a/mg/L              

0.001

滴滴涕a/mg/L              

0.0001

苯并[a]a/mg/L            

0.00001

有机磷农药a/mg/L          

0.001

矿物油/mg/L               

不得检出

阴离子合成洗济剂/mg/L     

0.02

总β放射性/mg/L           

0.50

a为选择性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6.3.2.4  微生物指标

各项微生物指标均应符合表5的规定。

5  微生物指标

 

 

水源水

灌装产品

大肠菌群/MPN/100mL

0

0

粪链球菌/cfu/250mL 

0

0

 

5  (续)

 

 

水源水

灌装产品

产气荚膜梭菌/cfu/50mL 

0

0

菌落总数/cfu/mL 

5

50

绿脓杆菌a/cfu/250mL 

0

0

a为选择性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7  检验方法

7.1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7.2  污染物指标中的四氯化碳、滴滴涕按GB/T 5750的规定检验;有机磷农药按GB/T13192的规定检验;矿物油按GB 3838的规定检验。

7.3  微生物指标中的产气荚膜梭菌按GB/T 4789.13的规定检验;粪链球菌按CJ/T148的规定检验。

7.4  其余指标按GB/T 8538的规定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8.2.1  每批随机抽取:瓶装水(2L或以下)15瓶;桶装水(2L以上)3桶。

8.2.2  将其中的6瓶(或1桶)用于感官、理化检验;4瓶(或1桶)用于微生物、净含量检验;另外5瓶(或1桶)封存3个月备用。

8.3  检验

8.3.1  出厂检验

8.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

8.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包装、净含量和标签。

8.3.2  型式检验

8.3.2.1  每年枯水期或丰水期,对水源水和灌装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换设备、改变关键工艺时;

b)  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c)  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8.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6.3规定的全部指标。

8.4  判定规则

8.4.1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4.2  其他指标应逐项判定。如有一项指标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和标签

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外,还应标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9.2  包装、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9.3  保质期

在符合9.2条件下,开启封盖前,使用一次性容器包装的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瓶装水)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由多次循环使用容器包装的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桶装水)保质期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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