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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2034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自然环境、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2 规范性引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T 4789.1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产气荚膜梭菌检验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CJ/T148 城市供水 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范围,即包括吉林省蛟河市、桦甸市、磐石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临江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江源县、靖宇县、抚松县、敦化市、安图县、和龙市、龙井市和汪清县共16个市、县,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Jilin Changbaishan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在第3章规定的范围内,在第5章背景条件下,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人工揭露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有益于人体健康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地下矿泉水。除了本标准允许的处理外,无任何其他处理。
5 自然环境
本区域多年平均降水量为500mm~1400mm,多年平均蒸发量为950mm~1350mm。森林覆盖率60%以上。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赋存于元古界碳酸盐岩类、中生界中酸性火山岩类和碎屑岩类、新生界中基性火山岩类和碎屑岩类原生孔洞、孔隙和构造裂隙中,出露于火山熔岩台地及山间盆、谷地中。
6 技术要求
6.1 水源
除应符合GB 8537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水源地应设立卫生防护扩展区,并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卫生防护区应符合下述要求。
6.2 开采、处理和加工
应符合GB16330的规定。
6.3 水质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色度/度 ≤ |
5,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
浑浊度/NTU ≤ |
1 |
嗅和味 |
具有矿泉水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
肉眼可见物 |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有其他异物 |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单位为毫克每升
项 目 |
要 求 |
锂 |
0.20 |
表2 (续)
项 目 |
要 求 |
锶 ≥ |
0.20(含量在0.20mg/L~0.40mg/L时,水温应在 |
锌 ≥ |
0.20 |
碘化物 ≥ |
0.20 |
偏硅酸 ≥ |
25.0(含量在25.0mg/L~30.0mg/L时,水温应在 |
游离二氧化碳 ≥ |
500 |
溶解性总固体 ≥ |
1000 |
各项限量指标均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限量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锂/(mg/L) < |
5.0 |
锶/(mg/L) < |
5.0 |
碘化物/(mg/L) < |
0.50 |
锌/(mg/L) < |
1.0 |
硒/(mg/L) < |
0.01 |
锑a/(mg/L) < |
0.005 |
钠/(mg/L) < |
200 |
铝/(mg/L) < |
0.2 |
砷/(mg/L) < |
0.005 |
铜/(mg/L) < |
0.50 |
钡/(mg/L) < |
0.50 |
表3(续)
项 目 |
指 标 |
铍/(mg/L) < |
0.001 |
硼/(mg/L) < |
0.5 |
镉/(mg/L) < |
0.001 |
铬(Cr6+)/(mg/L) < |
0.01 |
铅/(mg/L) < |
0.005 |
汞/(mg/L) < |
0.0005 |
镍/(mg/L) < |
0.01 |
钼/(mg/L) < |
0.05 |
银/(mg/L) < |
0.01 |
硝酸盐(以NO-3计)/(mg/L) < |
10 |
硫化物(以HS-计)/(mg/L) < |
0.02 |
硫酸盐(以SO2-4计)/(mg/L) < |
100 |
氟化物(以F-计)/(mg/L) < |
1.50 |
耗氧量(以O2计)/(mg/L) < |
3.0 |
226镭放射性/(mg/L) < |
0.50 |
a为选择性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
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污染物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 |
0.002 |
氰化物(以CN-计)/(mg/L) < |
0.002 |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
0.005 |
四氯化碳a/(mg/L) < |
0.001 |
六六六a/(mg/L) < |
0.001 |
滴滴涕a/(mg/L) < |
0.0001 |
苯并[a]芘a/(mg/L) < |
0.00001 |
有机磷农药a/(mg/L) < |
0.001 |
矿物油/(mg/L) |
不得检出 |
阴离子合成洗济剂/(mg/L) < |
0.02 |
总β放射性/(mg/L) < |
0.50 |
a为选择性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
各项微生物指标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
水源水 |
灌装产品 | |
大肠菌群/(MPN/100mL) |
0 |
0 |
粪链球菌/(cfu/250mL ) |
0 |
0 |
表5 (续)
项 目 |
指 标 | |
水源水 |
灌装产品 | |
产气荚膜梭菌/(cfu/50mL ) |
0 |
0 |
菌落总数/(cfu/mL ) |
5 |
50 |
绿脓杆菌a/(cfu/250mL ) |
0 |
0 |
a为选择性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
7 检验方法
7.1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7.2 污染物指标中的四氯化碳、滴滴涕按GB/T 5750的规定检验;有机磷农药按GB/T13192的规定检验;矿物油按GB 3838的规定检验。
7.3 微生物指标中的产气荚膜梭菌按GB/T 4789.13的规定检验;粪链球菌按CJ/T148的规定检验。
7.4 其余指标按GB/T 8538的规定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8.3 检验
a) 更换设备、改变关键工艺时;
b) 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c) 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8.4 判定规则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和标签
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外,还应标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9.2 包装、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9.3 保质期